风清扬反传销网讯:丰城市传销人员收缴新人手机恐吓洗脑终于被逮捕
告人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住江西省景德镇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12月1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壮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12月1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12月1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蔡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年3月9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年4月2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年5月6日,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丰城市传销人员收缴新人手机恐吓洗脑终丰城市传销人员收缴新人手机恐吓洗脑终丰城市传销人员收缴新人手机恐吓洗脑终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0月20日、11月7日,被害人傅某某、谢某某分别被骗至一传销组织租赁的,位于丰城市**街道**巷**号**局**栋**单元**楼右边的住房内。该传销组织主要架构为“主任”(管理者)、“老板”(已交钱的传销人员)、“帅哥、美女”(刚到组织尚未交钱的人员)三级。在该传销组织,被告人程某某、蔡某某、高某某的身份为“老板”,被害人傅某某、谢某某的身份为“美女、帅哥”。
该租赁房屋系普通的居民住房,两室一厅一卫,但是房子的窗户用钉子固定,大门另外加了一把锁。“主任”(化名云诚,身份不祥)外出时,就由“老板”被告人程某某、蔡某某、高某某实施对被害人傅小林、谢招绕的监管,帮助“主任”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被害人傅某某、谢某某一进入该住所,就均被收缴手机,受到恐吓,洗脑,未经允许不得离开住房,一举一动受到监督,并被要求对“主任”绝对服从等,直至年11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蔡某某、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证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物;证人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傅某某、谢某某陈述;被告人程某某、蔡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蔡某某、高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蔡某某、高某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蔡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某、蔡某某、高某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属从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之规定。被告人程某某、蔡某某、高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勇*
检察官助理:夏晓春
(院印)
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蔡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