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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1/15 20:56:00

「本文来源:南昌晚报」

今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例!

涉及违规乱收费行为

生产经营有*有害食品、

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

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

生产经营侵权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等

赶紧来看看有你熟悉的吗!

冬梅水产品店

销售添加禁用物质的*丫头案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东湖区冬梅水产品店经营的*丫头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的*丫头所检项目孔雀石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号公告》要求。

经查,当事人于年3月19日从赣昌水产市场临时摊位上进货,共购进5kg*丫头,销售了4.1kg*丫头,抽检0.9kg*丫头,无库存。上述*丫头违法所得是元。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丫头的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关于孔雀石绿

孔雀石绿别名碱性绿、盐基块绿、孔雀绿,是一种三苯甲烷结构的染料,因其外观颜色呈孔雀绿而得名。自被证实具有抗菌杀虫等药效以来,许多国家曾广泛将其用作驱虫剂、杀菌剂和防腐剂,以杀灭水产动物体外的寄生虫、原生动物和鱼卵中的霉菌等。

孔雀石绿可在鱼体内长时间残留,通过食物链可能对人体产生致畸、致癌和致突变等危害。我国《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通知》明确规定所有食品动物禁止使用孔雀石绿。

江西好又多实业有限公司

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案

年3月1日,南昌县市场监管局对江西好又多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泥鳅含恩诺沙星.5μg/kg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3元,罚款元的行*处罚。

前期,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泥鳅进行监督抽检,经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经查,年11月20日,当事人从南昌市东湖区某水产批发行以26元/公斤采购了2.5公斤泥鳅。随后,运回门店以33.6元/公斤对外销售。当天销售了1.11公斤,剩余的1.39公斤因不鲜活全部报损了。当事人累计销售泥鳅1.11公斤,报损1.39公斤;货值金额为84元,无成功召回泥鳅,违法所得37.3元。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处罚。

关于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其他动物的肌肉及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μg/kg。

人类摄入恩诺沙星超标食品的话,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不适等症状,甚至还可能引起肝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熊氏土菜王酒店

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案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青云谱区熊氏土菜王酒店经营的泥鳅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的泥鳅所检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号公告》要求。

经查,当事人于年4月16日从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上路边的摊贩购进的涉案食品。当事人共采购上述泥鳅2.5公斤,上述泥鳅购进价格36元/公斤,上述泥鳅供食品抽检1.35公斤,剩余1.15公斤泥鳅当天已加工制作成菜品,并销售完毕。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泥鳅的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关于呋喃唑酮

呋喃唑酮是硝基呋喃类药物,也是广谱抗生素。由于该类药物长期食用有健康风险,农业部规定该类药物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呋喃类药物进入动物体内很快发生代谢,代谢产物在组织中存在较长时间,人体长期摄入后可能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并有一定致癌性。

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建材案

年1月13日,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莲塘镇莲塘大道的皇朝广场施工工地的建筑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查,抽取丰城市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两种型号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行了检验。

3月1日,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西建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结论均为不合格。该局将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初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丰城市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莲塘镇莲塘大道皇朝广场的建筑材料供应商,将当事人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销售给皇朝广场工地,1月4日销售了规格型号为××(mm)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立方、××(mm)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立方,合计立方,每立方销售价格为元,货值合计元。

该局执法人员1月13日对其1月4日销售的立方两种型号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截止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的两种型号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共立方给皇朝广场工地施工方,售价每立方元,成本价为每立方元。皇朝工地施工方赣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型号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全部用于工地围墙、花坛的施工,无法追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元,违法所得共计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元,并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74元,合计人民币元整,上缴国库。

君辉精品商行

涉嫌销售无厂名厂址

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激光笔灯案

年3月17日上午,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湖区洪城路号9栋2层的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君辉精品商行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货架摆放有四款无厂名厂址、中文警示说明的激光笔灯,标识厂名为驰怡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激光笔灯外包装商品条码涉嫌伪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之规定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处罚:对其销售无中文警示说明产品的行为处以销售货值8%即罚款人民币.47元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元整;对其销售伪造商品条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元整,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87元整。上缴国库。

江西威键实业有限公司

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

转嫁给购房人案

根据*府热线平台转来举报,反应江西威键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红星桃花源筑(南昌市温泉南大道88号)商品房存在欺骗消费和违规收费问题。经核查:当事人于年1月5日起,把由商业银行缴纳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的价格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于年1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年11月30日为销售桃花源筑一期商品房与江西朗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代办业务合作合同。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为业主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为按揭业主办理抵押登记及他项权证手续。服务费用由江西朗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行向桃花源筑一期业主收取。费用标准:代办服务费每户元;代房管局收取业主产证费每户元。

自年1月5日至26日,当事人委托江西朗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桃花源筑一期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收取不动产权证代办服务费户,每户服务费元,计收取代办服务费321元;收取产权转移登记工本费户,每户产权转移登记工本费80元,计收取产权转移登记工本费元;收取抵押权登记费户,每户抵押权登记费80元,计收取抵押权登记费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号)第五项“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的规定,各办理贷款的商业银行是抵押权人,抵押权登记费由商业银行一方缴纳。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把由商业银行缴纳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违法所得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处罚:给予违法所得两倍计人民币元罚款的行*处罚,上缴国库。

南昌万利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进行充装案

年7月26日,根据上级部门转办的群众举报线索,市场监管部门赴南昌市万利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气瓶充装活动,在充装区操作台上发现超期未检验的氩气瓶26只,其中16只已充装完毕,10只空瓶待充装。经现场询问该公司负责人,无法提供以上26只氩气瓶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证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立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年7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9.99万元。

南昌泳钰苑商贸有限公司

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白酒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巡警大队)线索函,红谷滩区世贸路澳斯特酒类直供店经营的外包装标识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天之蓝白酒(ml/瓶,52度,生产日期年03月20日,批号C3)22箱(6瓶/箱),经“天之蓝”商标注册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人员认定,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确认上述白酒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3箱,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了8箱,违法经营额元。

当事人购买上述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和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定,未记录上述白酒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内容。

年10月18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计元,上缴国库。

江西吉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江西吉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年11月20日委托南昌创想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印刷大量吉师教育统招专升本《年江西普通高校统招专升本报考宝典》对外招生宣传手册,并委托其对外宣传,当事人江西吉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分6次共支付了广告费用.96元给南昌创想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吉师教育统招专升本《年江西普通高校统招专升本报考宝典》含有“江西吉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是一家专注专升本教育的权威大型教育综合平台……11年来,为各大本科高校输送数以十万计本科生,成为赣鄱专升本教育中的翘楚”、“正是因为吉师教育强大教学服务能力和超高的通过率,才敢于对广大学员做出不过全退的承诺”、“确保实现每一位学员本科梦想”的虚假广告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9元,上缴国库。

江西卓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江西卓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南昌通实广告有限公司从年3月13日起在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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