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道德经》
“道德”一词,在汉语中最早也是能追溯到《道德经》,而我国自古以来重“礼”、重“德”,区分君子与小人、俗人与雅人;在现今,则有法律明确告知公民哪些事情不可做,哪些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从某方面来说,法律的确是道德的最低底线,比如一个家庭中,公公与儿媳的伦理关系,如果儿媳同意,那就是道德上的事情,将受到他人的批评与指责;如果儿媳拒绝,公公实施强迫的手段,则可能构成犯罪。年,江西省丰城市女子李莉(化名)就不幸遭遇了此事。
(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李莉是张某的妻子,嫌疑人张赖(化名)的儿媳,事发时,李莉与张某结婚已有6年,两人的儿子都已经4岁,然而张赖却对自己的儿媳心存邪念,趁儿子出差未归,孙子年幼无知,便违背了李莉的意志,强迫了李莉。事发时以及事后,李莉都感到十分羞耻以及愤怒,对张赖恨之入骨。
李莉想过报警,但她又想到自己一旦报警,此事不可能不外传,事情的结果也就是张赖坐几年牢,而自己却也要因此受到风言风语,一辈子难以抬头做人,与张某的婚姻也难以再维持下去,李莉觉得张赖毁了自己的一生,她要他的命。当时,李莉是有些不计后果的,已经没法去思考自己的犯罪行为将对他人造成怎样的伤害,包括她年幼的儿子。
而就如李莉在事发前不曾想过公公会强迫她,张赖在遇害前也不曾想过儿媳会*杀他,那事过后,李莉保持沉默的行为如张赖意料,她不敢声张也不敢报警,为此,张赖还有些得意,心里还盘算着什么时候再得逞一次,显然,张赖根本舍弃了自己的道德心,也不曾去想过自己的行为会对自己的儿子造成怎样的影响,将陷这个家庭于何种不幸。
不过张赖是不可能得逞了,李莉在张赖要喝的酒里、要吃的稀饭里都投了老鼠药,张赖因此失去了生命。案发后,李莉没有潜逃,警车很快赶到,李莉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带走,张某也回到了家中。
一夜之间,张某的父亲被杀了,他的老婆成了杀人犯,张某对于李莉的情感是十分复杂的,他恨自己的父亲对妻子做了不轨之事,但李莉杀的是他的父亲,用老话来说是有杀父之仇,所以张赖的家属也难以出具那份谅解书。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被害人张赖在起因上存在过错,综合案件的种种情况,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处了被告人李莉无期徒刑。
在我国司法中,对于无期徒刑犯,根据《刑法》、《劳动改造条例》、《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于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应及时予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事对任何一方都是伤害,张赖丢了命,李莉进了监狱,张某无法面对自己的妻子,而不管是李莉还是张某,也不可能不考虑到年幼的儿子。为了不让儿子受到此事的影响,只能对其进行隐瞒,因此张某与李莉的婚姻关系也绝无修复的可能。
年,张某以李莉*死其家人被判无期徒刑、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莉离婚。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作出了判决,准予离婚,由张某抚养两人的孩子,另考虑到李莉(在监服刑)目前的实际情况,原告需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经济帮助款元。
从结果来看,因张赖罔顾道德与法律,导致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而他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QJ犯的处罚,只有犯罪情形十分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被告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有人对此的解释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生命,但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QJ、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遭到QJ的过程中为制止这种不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致使嫌疑人死亡,是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该案的情况是,张赖的不法行为已经结束,李莉可使用法律的武器让张赖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李莉却选择了非法剥夺张赖的生命,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最终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