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城一小区业主在丰城网络问*平台上反映,自己小区物业存在未经过半业主同意上调物业费的行为。对此,市住建局网络发言人做出了有关回复。
壹-问答时间-一直以来,多次投诉反映人和物业不作为,管理差,私自涨价等问题,贵单位也明确表示物业私自涨价不合法,应该跟业主委员会协商价格问题。目前,业主委员会已在小区公示,明确坚决反对物业私自涨价收取高额物业费。可是为什么物业可以不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我行我束?难道主管部门就没有处罚措施吗?希望有关部门能为民作主。
网友你好:
年9月29日社区、物业办与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召开了现场协调会。协调会上决定年之前的物业费用按0.5元/平方米收取,物业公司按要求提升服务水平,提升相应服务,年物业费用相应上调。因上调物业费标准未取得过半业主同意,业委会也已在小区张贴公示。目前物业公司将按业主缴交的0.5元物业费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不再提供现有服务,同时物业公司将在小区内公示。
在物业费用方面,物业公司应当根据物业合同来征收物业费,不能随便上涨,如果要上涨的话,需要和业主委员会沟通并在业主大会通过后才可以涨价。
其实不仅仅是物业费,在小区平时的物业管理当中,还有多项事务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所决定的。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6条规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并且在今年1月份开始实行的民法典当中也有关于物业的相关条文,明确规定了多条有关事项。
物业私自收取的费用、物业违反合同规定的费用、逾期交房的物业费,这三种情况可以拒绝缴纳。
同时,业主还拥有更多权益,其中就包括业主有权更换物业。业主们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委员大会,来进行投票将物业公司辞退,更换物业公司。
《民法典》在第条当中有着明确规定:“对建筑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物业应将物业费透明化,小区业主应有物业费收入支出的知情权。这一规定的出台,物业公司需要定期向业主们报告物业费的使用情况,以及每一笔物业费的去处。
《民法典》第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小区公共区域的收益归业主所有。这也就意味着,小区内的公共区域产生的广告收益、车辆停放收益等,物业扣除本身的成本费用后,剩下的收益都是归业主们共有的,而不是流落到物业公司手中。
《民法典》第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通过这次丰城小区业主
驳回小区物业费上调的事件
大家应该更多的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合理合法的运用规章制度
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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