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23日,丰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由丰城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经查:年2月10日16时许,司机李某驾驶赣CR公交车载着满车乘客从丰城市煤运车站出发,前往白土镇,调度员丁某随车。当李某驾车行驶至老国道剑邑大桥高架桥引桥下面路段时,喝醉酒的被告人吴某上车,并说要去樟树*家,调度员丁某告诉他该车不去樟树*家并劝其下车,浑身酒气的吴某不仅不肯下车,还一直骂骂咧咧,威胁车上人员,司机李某说该车没有樟树*家站点,不会送其去樟树*家。吴某突然情绪激动,走到驾驶室边,先用手拍了一下驾驶室,接着用手去抢夺司机控制的方向盘,导致车辆偏离了正常方向,直接驶出了公路,后在乘客的协助下,调度员丁某和乘客共同控制住了吴某并报警,司机李某也将车控制住并停了下来。
丰城市检察院公诉部门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不顾他人安全,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严重威胁乘客人身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素材来源::今日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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