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了一份裁判文书,该文书是关于李慧珍与丰城市民*局的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李慧珍的丈夫杨小羊以原丰城市牛奶厂的名义正式与被告丰城市民*局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丰城市牛奶厂租赁被告下属单位丰城市火葬场(旧址)的划拨土地6.9亩(实际划拨土地为6.67亩),租金:元,租期:年(年7月20日至2年7月20日),合同签订时交纳租金;如遇国家*策变动或城市建设需要,租赁期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年限,出租方按租金的年均额退回租金,有关投资的固定资产的损失补偿归承租方所有。承租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责缴纳一切税费。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向被告交纳元租金(另含地上建筑物租金元)。年7月后,原丰城市牛奶厂因经营不善停产,但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年5月份杨小羊病故,此后,其所租赁的土地及地上的建筑物由李慧珍个人独自经营管理。年11月24日,李慧珍与第三人谢春华签订转租合同,将其租赁的土地及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谢春华经营,租期10年,租金:第1年00元;第2年至第5年元;第5年后每年上涨元。年元月,第三人谢春华又将部分土地转租给第三人左平亮加工铝合金并新建了一个钢构棚作厂房。此后,第三人谢春华经李慧珍同意又将部分土地转租给案外人徐锋、杨星搭建钢构棚仓库。后来,杨星将该仓库租给了第三人周*平使用,租期:年4月18日至年4月17日;租金:00/年。另外,第三人谢春华又将几间闲置的空房转租给第三人*冲养鸡,租期一年,租金元。反诉被告将所租赁的土地、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谢春华和谢春华的再转租他人均未征得丰城市民*局的同意和有关部门的批准。
审判结果:
该案最后被判处该租赁合同部分无效,因为该合同的租赁期限为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网友疑问:
该案件判决之后,一些网友就觉得是丰城市民*局有违契约精神,甚至部分网友看过《民法典》而以为是用现在的法律来解决以前的纠纷。
法律分析:
丰城市民*局的做法从道德上来说是有违诚信,但其做法是合理适用法律规则。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年颁布并实施的,而《民法典》需要年才开始实施,两者在该案件上是不存在适用的冲突,并且两者关于租赁合同的期限规定是相同的,即使在将来《民法典》开始适用时也不存在租赁期限约定的旧法新法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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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