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却总有人妄图不劳而获为一点蝇头小利动歪脑筋这不,夜黑风高夜他偷偷潜入了工厂...今日丰检以案释法就来说说“盗窃钢板"一案案情回顾
年10月,谢某某先后两次驾驶电动三轮车到某厂内偷取堆放于现场的不锈钢板。后将盗得的.9斤不锈钢板拖至废品收购站卖得元。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不锈钢板价值元。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谢某某提起公诉。
经法院判决:谢某某犯盗窃罪。谢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并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属累犯。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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