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江西省法院共审理各类涉环境资源案件件,创建了一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品牌,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形成了‘江西模式’。”6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6·5”环境日新闻发布会,通报年4月江西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10起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
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关爱自然,刻不容缓”,中国的主题是“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
三年来,江西省法院以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绿色发展为主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全省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门类齐全,涉及对大气、水、土壤、矿产、动植物资源、名胜古迹等的保护,有的案件为全国首例。
年6月以来,江西省法院共审理各类涉环境资源案件件,其中民事案件件、刑事案件件、行政案件件、公益诉讼案件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3件。其中,年6月14日审结的仙女湖水污染案入选“环资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该案判决书入选第二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年5月18日审结的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被写入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是全国首例因故意损毁自然遗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个涉河湖环境资源法庭挂牌
在江西省高院的积极推动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形成了江西特色。
全省法院共设立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同时结合江西生态特色,在长江、鄱阳湖等重点流域、区域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法庭建设,出台了《关于推进地域管辖和流域(区域)管辖相结合构建环境资源审判“江西模式”的指导意见》。目前,鄱阳湖流域、长江干流江西段、修河流域、赣江流域、抚河流域、饶河流域、信江流域等七个环境资源法庭全部挂牌成立,“五河两岸一江一湖”全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格局初步形成。已配备专业审判队伍余人;建立环境资源专家库,全省共聘请专家余人。健全环境资源司法职能配置,全省已基本实现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在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审理中,注重发挥行政诉讼的预防和监督功能,积极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办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刑事案件中,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清理填埋”等修复性判决方式。同时将修复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督促被告人主动修复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在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中,通过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用于实地修复或异地修复。全省已设立40余个生态修复示范基地。
创建一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品牌
一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品牌产生的效果显现:江西省高院与九江中院共建的江西环资审判(西海)展示馆,为全国高级法院首创人;指导铜鼓县法院建成的“铜鼓县红豆杉博物馆”成普法教育平台,年1月入选“江西省生态文明示范基地”,为全省政法系统唯一一家;15家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和理论研究基地成为探索创新的基地,在永修吴城设立的“鄱阳湖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在全国尚属首例;环境资源损失计算五结合法成为办理环境资源案件的重要规则,受到最高法的肯定。
部分典型案例
●跨省倾倒工业污泥
年至年间,江西某环保公司与杭州某热电公司等签订合同,约定由其运输、处置多家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并收取相应费用。后环保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将收购来的污泥直接倾倒、与丰城市某新材料公司合作倾倒或交由不具有处置资质的张某某、舒某某等人倾倒至九江市区多处地块。经鉴定,被倾倒的污泥共计1.48万吨。
该案为江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九江中院一审判决:各被告共同承担倾倒污泥地块的修复责任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支付的修复费用共计万元(此前已赔偿.万元,合计.29万元),共同支付环评报告编制费、风险评估费、律师代理费34万元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攀爬“巨蟒峰”打26枚岩钉
年4月15日凌晨,张某明等3人携工具攀爬巨蟒峰底部,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枚。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对3人提起刑事诉讼和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诉讼部分:上饶中院一审以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对张某明、毛某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5万元。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公开赔礼道歉;三人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并支付专家费15万元。今年5月,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非法炼铅污染土壤
年9月,被告杜某国、杜某敏、郑某某租用砖瓦厂,雇佣被告万某某等五人非法提炼成品铅共计多吨。
本案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八被告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对涉案危险废物及残渣进行无害化处理;支付已发生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3.万元及委托检测评估费用10万元;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协议现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跨省盗伐红豆杉获刑
年8月29日,江西籍被告人杨某与湖南籍廖某(已判刑)、鲁某(上网追逃)到虎坳山场砍伐红豆杉卖钱,并雇请陈某等5人。涉案10株疑似红豆杉植物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江西省铜鼓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等六人行为均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农药毒死养殖场牛蛙判赔万
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林、周某去山上挖笋时带了一箱农药去毒甲鱼,并把农药倒入路边河流,致下游被害人王某的养殖场.5斤牛蛙死亡。
年11月27日,江西省南城县法院一审以非法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周某林有期徒刑四年,周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二人连带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819元。
●直排施工废水赔偿万元
年1月,福建省龙岩某鳗鱼养殖公司发现水质异常,养殖用水来源于地下水和富溪溪水。经鉴定,鳗鱼死因与中铁某局集团公司施工有关,工地废水直接由管道排入富溪。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铁某局集团公司赔偿养殖公司损失万元。中铁某局集团提出上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中铁某局集团公司赔偿万元。
●未履行土地出让监管职责属行政违法
年10月11日,第三人抚商某公司以万元的价格竞得江西省南丰县一地块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原江西省南丰县国土资源局两次向第三人发函要求及时交清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均未果。年,江西省南丰县检察院向原南丰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
年,原江西省南丰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行政管理职权由江西省南丰县自然资源局继受。抚州临川法院判决被告南丰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土地出让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应继续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
(新法制报徐明程爱娣张满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