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徐汉雄
12月1日,南都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该案中丈夫江某与妻子张某新婚不久,张某确诊肝恶性肿瘤,江某不仅与张某办理离婚,还要求其返还彩礼并诉至法院。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某要求返还彩礼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合情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12月1日南方都市报)
法院判决不支持退还彩礼(来源:网络视频截图)
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年7月,江某与张某(女)通过相亲认识,10月2日双方订婚,江某向张某给付了相应彩礼。订婚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年12月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检显示“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婚后不久,张某检查出疑似患有恶性肿瘤,并确诊为肝恶性肿瘤。年2月11日,江某起诉离婚,因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按撤诉处理。年6月17日,双方在民*局办理离婚,张某未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也未要求江某分担医疗费用等。离婚后,江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江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此事令人唏嘘,网友有各种议论。新婚不久,妻子就被查出恶性肿瘤,这对双方都是不幸的事,因为新家庭的生活还没有好好开始,未来一下子就蒙上了阴影。这对双方都是个关口,这个时候,妻子最需要丈夫的支撑,以获得力量来与病魔作斗争。对丈夫来说,可能因为婚前支付了彩礼,婚后不久又面临妻子治病的难题,感到生活的压力,有了其他想法。
客观而言,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此事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检显示“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恶性肿瘤系婚后查出,妻子结婚前应该不知道这一情况,如果没有隐瞒,并无隐瞒的故意,另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判决不支持退还彩礼(来源:网络视频截图)
二人经协议离婚,属于双方自愿。法律也规定了退还彩礼的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一方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一般会支持。
本案中,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几个月,并不符合上述规定。妻子还患有重病,如果不存在婚前隐瞒,要求退还彩礼,类似的判决都是不予支持。因为民法典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妻子患病,需要的是丈夫患难与共。面对妻子的危难,丈夫不仅不愿携手相扶,还想撇清义务,就有违公序良俗,法院不会支持。
此案中,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自愿结为夫妻,理应互相扶助,共赴患难,但在张某患病治疗期间,江某既未支付任何医疗费,也未尽心陪护,没有履行作为丈夫的职责和义务;张某在双方协议离婚时,既未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也没有要求江某分担医疗费等,更没有以不离婚来拖累江某,反而是江某在张某第一次术后出院不久便起诉离婚,第二次术后不久便要求返还彩礼。
所以,法院认为江某的行为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返还彩礼也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江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法院这个判决,也就符合情理。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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