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1日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
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目前该案尚处于上诉期。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年9月28日被告人唐某收购丰城市华宏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50%股权并任法定代表人,刘某(另案处理)占有该公司另外50%股权。年5月至年3月期间,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华宏公司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环保部门多次要求停产整治的情况下,在华宏公司内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活动,后果特别严重。
具体为:
年下半年至年上半年,唐某伙同刘某陆续从新余福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收集新余钢铁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轧制油桶,计.15吨。
并随意堆放在华宏公司内,年上半年开始进行提炼加工,并将提炼后的油进行出售获利。
其中,向姚某出售20余吨,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向徐某出售30余吨,非法获利人民币9万余元。
年下半年,唐某以每吨元左右的价格帮助钱某在华宏公司内非法处置废矿物油约吨,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年3月份,唐某欲再次帮助钱某在华宏公司处置废机油余吨,在相关部门已采取断电措施情况下,华宏公司于3月21日再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3月23日晚8时许,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因华宏公司反应釜发生起火爆炸事故而未能完成处置。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45万元。
事故发生后,丰城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厂区外北1#、2#水塘、厂门口东南面水沟及其下游米分别进行取样,监测报告显示水样的污染物因子pH和COD(化学需氧量)均超过对应国家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百吨并造成环境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有未遂、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环境不受污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消息来源:丰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