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上午
赣州市上犹县人民法院
在案发地营前镇公开宣判
刘某彬、刘某、何某梅
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一案
案件详情
年5月至7月期间
被告人刘某彬、刘某、何某梅以刘某彬、刘某曾帮助安顺公司做事系安顺公司员工需要给付工资为理由,多次驾驶车辆、组织妇女、老人和小孩在安顺公司石场阻扰生产施工,威逼他人给其好处,致安顺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年6月至7月
刘某彬、刘某、何某梅三被告人多次组织人员或者雇请他人以车辆阻拦施工、拦阻恐吓客户等暴力、威胁手段逼迫被害人与其签订协议,多次强行要求不是其联系的客户也要到其处开票缴款,强行要求安顺公司认可其开具的所有票据并装货,强行获取提成,拦截、恐吓6名以上货运司机不要到安顺公司装运石料。
年12月
被告人刘某彬为逼迫他人拆除老房子给自己店面让出通道及继续开发房产,明知他人即将办喜事的情况下,公然藐视社会公德,以停放棺材在他人家门口路边的软暴力方式恐吓他人。
年1月
被告人刘某彬、刘某驾驶皮卡车装载一副棺材运至安顺公司厨房门口路边,以逼迫颜某向其支付10万元。
现场群众余人旁听了宣判大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三被告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
阻扰被害人施工生产
索要钱财、给其好处
在上犹县营前镇范围内
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审判结果
上犹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未遂),数罪并罚,判处刘某彬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未遂),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未遂),数罪并罚,判处何某梅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7月24日
赣州市大余县人民法院
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
“肉霸”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案件详情
年年底
被告人钟某刚、吕某平承包了大余县*龙镇*龙屠宰场,钟某刚于年1月20日注册成立大余县双龙益民肉联厂(以下简称“*龙屠宰场”),经营范围系生猪定点屠宰、肉及肉制品加工销售。股东为钟某刚、吕某平、朱某金、袁某东(另案处理)、袁某干(另案处理)。*龙屠宰场的股东为控制大余县青龙镇和*龙镇的猪肉市场供应,由钟某刚负责陆续招聘了被告人钟一、钟二、钟三、钟四、钟五及钟六(在逃),钟七(在逃)、钟八(在逃)等人组成“执法队”,该“执法队”在借名“执法”过程中对多名被害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年至年间
以钟某刚为首的犯罪集团成员通过强行非法收缴被害人的猪肉、泼机油毁坏猪肉等方式,迫使屠夫到*龙屠宰场进购猪肉,最终达到垄断猪肉市场供应的目的。同时,钟某刚还安排集团成员在被害人张某武肉摊附近蹲守,待被害人经过时,强行开走其装着从乡下私宰的约斤猪肉的皮卡车,后在*龙派出所的介入下,钟某刚将张某武的猪肉和皮卡车还回张某武。经鉴定,皮卡车价值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刚、吕某平、朱某金、钟一、钟二、钟三、钟四、钟五为达到强买强卖猪肉的目的,以殴打、威胁等方式非法收缴他人猪肉及毁坏他人猪肉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钟某刚、吕某平、朱某金、钟一、钟二强迫交易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钟一、钟四在非法收缴猪肉时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与前述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
大余县人民法院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钟某刚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0元。其余成员分别获刑五年至一年十个月,分别并处罚金元至元。
近日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了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该集团以谈恋爱等手段
骗受害人至窝点攫取财物
案件详情
骆某(另案处理)系一传销组织的B级成员,被告人向某、姚某系该传销组织的C级成员,共同发展了其余被告人等传销成员。
年7月
骆某指令向某、姚某将该传销组织在江西省丰城市设立的窝点转移至萍乡市,在某制药厂家属房、某医院家属楼、北桥附近等地设立窝点。
年9月期间
该组织成员通过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