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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医院原院长落马被双开后案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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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讯记者李逊报道:医院骨科的业务量,新余市一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负责人吴维民医院院长邹卫兵达成“协议”,以销售额10%的回扣医院骨科的销售“大门”,先后四次给予邹卫兵万元的回扣。近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吴维民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获悉了上述案情。

医院原院长邹卫兵自落马被“双开”后,官方首次对其受贿案情细节的披露。

以销售额10%作为回扣拿下千万订单

据悉,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晟公司)年1月8日由丰城市泰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变更而来,其中吴维民占90%的股份,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年1月8日至年2月1日),后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该公司主要经营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销售业务,吴维民从具体负责公司的销售和经营,医院为公司在新余最大的客户。

根据判决书披露,年年初,新余市卫医院医用耗材采购实行“一品一规”。吴维民为了创晟公司能在招标中挤走同行竞争者,增加在医院骨科的业务量,就找到时任医院院长的邹某1(另案处理)帮忙,并向邹某1承诺如果中标就把创晟公司在医院骨科耗材销售额的10%作为“回扣”送给邹某1,并商议“回扣”每半年给付一次。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邹某1即是医院原院长邹卫兵。邹卫兵于年5月任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年9月任上落马,接受新余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根据判决书内容,在邹卫兵的关照下,创晟公司顺利中标了医院骨科的“创伤、脊柱”等项目并顺利开展了业务,业务量每年达余万元。同时,在邹卫兵的再次关照下,医院对创晟公司的货款都及时予以了支付。

安排其子“代收”万元赃款

据悉,在成功拿下相关业务后,吴维民也“如约”进行利益输送,邹卫兵安排拿钱的事情由其儿子邹某2(另案处理)负责操作。

吴维民按约定,事先从创晟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提取现金,再通过邹某2四次向邹卫兵送“回扣”共计人民币万元。

年春节前的一天,吴维民在创晟公司(位于新余市永盛国际大楼)附近,将50万元现金通过邹某2送给邹某1;

年7、8月的一天,吴维民在创晟公司附近,将50万元现金通过邹某2送给邹卫兵;

年春节前的一天,吴维民在创晟公司附近,将50万元现金通过邹某2送给邹卫兵;

年7月份的一天,吴维民在臣菲公司(位于新余市春龙大道)附近,将80万元现金通过邹某2送给邹卫兵。

邹某2在上述四次收到“回扣”款项后,均向邹卫兵询问如何处理,邹卫兵均让邹某2自行处理,邹某2均将上述“回扣”款存放在南昌家中的衣柜内,后陆续消费或存入银行。年至年期间,创晟公司通过行贿获得的违法所得全部用于公司的运营。

 法院认定公司该案中违法所得为万元

判决书披露,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万元,经查,吴维民在供述中称创晟公司从医院获取的利润大概有万左右,法院认为被告人供述的利润系其主观估计,该利润的获取时间段还涉及其在年涉嫌行贿罪的部分事实,同时该事实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鉴于被告单位在本案中已主动退赃人民币万元,故对该事实,法院依照有利于被告单位的原则,依法认定本案中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万元。

分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医院院长邹某1行贿共计人民币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吴维民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判决如下:

一、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元上缴国库。

二、吴维民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上缴国库。

三、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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